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培育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制定校园劳动清单,合理设置劳动岗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园美化、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场馆整理、垃圾分类等集体劳动和公益劳动,培育劳动观念、体验劳动快乐、养成劳动习惯。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