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培育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结合本地资源、学校发展特色、办学条件、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课程。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