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对营运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营运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其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