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

(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不按照规定会车、超车,掉头、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三)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遇有交通警察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出示本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或者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在道路上通行;

(二)逆向行驶,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

(四)在禁止掉头、倒车的地点掉头、倒车,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照规定通行;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

(七)违反机动车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

(八)遗洒、飘散载运物,或者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时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

(九)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

(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或者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移动机动车、设置警告标志;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

(十五)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车行道不按规定停车;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三)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或者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照规定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或者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六)载货汽车车厢载人;

(七)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