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本省实行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