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
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