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单位自建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