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