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