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等车辆,不予登记。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