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等车辆,不予登记。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