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二)不得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三)不得在前后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在车内前后窗台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在汽车外车身放置、粘贴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四)号牌按照规定安装固封,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倒置;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按照规定粘贴临时号牌;号牌变形、残缺、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

营运载客汽车、校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安全管理、智能化管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