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允许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依法不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的除外)的车辆进站(场)运输旅客或者装载配载货物,并采取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