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车辆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设置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完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及时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组织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及其配件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落实本行业、本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