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研发应用等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拥堵治理、信息共享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状况分析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