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