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六十条有效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