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五十九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