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第四十三条有效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