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