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