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