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