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