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