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