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十一条有效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