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二百七十八条有效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