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效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