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