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