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二百零一条有效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百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