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九条有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