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城镇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范围;(二)规划目标与标准;(三)排水量与排水模式;(四)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五)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六)内涝防治措施;(七)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包括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通沟污泥、排水河淤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