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

(二)规划目标与标准;

(三)排水量与排水模式;

(四)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五)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六)内涝防治措施;

(七)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包括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通沟污泥、排水河淤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