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设施移交,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