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自拉设电线、通信、广播电视等缆线。

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私自拉设电线、通信、广播电视等缆线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过数字城管等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违规私自拉设电线、通信、广播电视等缆线,危害用电、消防安全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设置的缆线。

违反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