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前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