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途径,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