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一)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伤害民族感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论和信息;

(二)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三)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为由挑起民族矛盾、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行政司法;

(四)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五)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