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引导各民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构建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