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