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家畜家禽疫病防控计划,以及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实施方案;承担家畜家禽疫病检测监测、诊断处置、疫情报告、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家畜家禽疫病免疫、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评估。
自治州、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畜家禽防疫的监督,指导检疫证、章、标志及检疫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家畜家禽及家畜家禽产品的检疫,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特定区域派驻动物监督机构或官方兽医。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承担辖区内家畜家禽防疫和引进家畜家禽落地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动物检疫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