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畜家禽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林业和草原、粮食和储备、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家畜家禽防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