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从自治州外引进家畜家禽的,实行报告制度。
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引进前五个工作日,向输入地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家畜家禽的产地、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隔离观察场所以及运输协议、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
经公路跨省引进家畜家禽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指定通道运输,运载车辆不得通过疫区。未经指定通道输入的家畜家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引进种用、乳用家畜家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