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检疫证明编号、动物种类、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行程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处置情况等填报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跨省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和擅自弃置、处理动物。
禁止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以活体形式外运出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