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场(户)委托收购贩运单位或者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收购贩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畜禽养殖场(户)的名义申报检疫。已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物流集散地等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在出售或者运输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