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