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