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燃气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或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