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