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并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等级,依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疏散人员、封锁交通、切断电源、断绝火源、入户抢险等紧急处置措施的,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街道办事处、供电、物业服务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