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燃气企业应当设立抢修机构,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等。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燃气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修作业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

燃气企业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事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燃气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