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在所辖区域内,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履行下列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状况、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气瓶数量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检查,及时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同时向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进行培训指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